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在复试录取时申请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现役国防生;

(二)全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三)应征入伍者(新生报到前办理);

(四)其他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不能到校学习者。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由研究生院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九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入学后在新学期开学前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四)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九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按时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并凭收款收据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2-4年。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3-6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学制6年,学习年限5-7年。研究生学习年限短于学制年限为提前毕业,长于学制年限为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毕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进行选课,通过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缓考、重修有关规定:

(一)免修免考。达到学校公共课免修免考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修免考。

(二)免修不免考。除免修免考公共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修不免考。经批准免修不免考的修课研究生,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三)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四)重修。研究生如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可以书面申请重修,经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修。参与下一学年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按重修后的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院系审核登记,公共课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登记。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一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位点批准,报所在院系备案;一周以上,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后,由所在院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销假。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视为未请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无故缺课,作旷课处理。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和所在院系负责。院系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换导师

第二十一条  转学。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患病检查证明或家庭特殊困难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证明。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报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要求转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我校拟转入的学位点、院系和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且考核和评估结果须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要求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所在学位点、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要求在校内转专业,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导师、学位点、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应考核其学术潜质,考核通过后,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如属于委培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还需原单位同意。

研究生转入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的课程,且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研究生的修业期。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跨学科门类或跨专业类别(领域)的;

(四)招生入学考试科目(含英语、数学)要求低的转入招生入学考试科目要求高的;

(五)招生入学考试科目(含英语、数学)未作要求的转入招生入学考试科目有要求的;

(六)学术学位类型转专业学位类型,或专业学位类型转学术学位类型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导师。在同一专业内,研究生和导师双方同意,所在学位点和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所在院系应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申请,应当在每年六月和十一月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应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2月份第1周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其本人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五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康复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合理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经院系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二)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学位点、研究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院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退学研究生,除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外,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和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的,由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位点及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延长学习期内,需按自筹经费方式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学位点、院系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二)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允许延长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对完成一年以上课程学习和实习环节,但未进行学位论文工作或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硕博连读生退学的按硕士生肄业);被开除学籍或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发布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不端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06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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